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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
 
 1、计划生育组织网络
 2、计生办公室工作职责
 3、计生工作行政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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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田街道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

生育管理:

一、    生育政策:

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依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应当生育而妊娠的应及时终止妊娠;禁止违反规定条件多生育孩子和非婚生育孩子。

二、    生育条件:

1、公民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条件: 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2、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 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的一人); 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3、凡符合上述条件、固定居住在本街道的居民,均可向街道提出申请。

三、    再生育一孩的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审核后报区计生委审批,拟批准名单张榜公布无异议后发给生育证。

2、审批时限:证明材料齐全,街道审批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区级审批时限为三十个工作日(病残儿申请除外)。

流动人口管理:

一、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地管理为主。

二、 15——49周岁流动人口到外地(跨县市)务工、经商,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达现居住地后一个月内,应主动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定期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并自觉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服务。

《独生子女证》的领取: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孩子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也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有关证件办理的收费标准: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取工本费5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取工本费5

办公电话:0513-5220948

监督电话:0513-5517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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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25